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作出明确具体的比例规定,但实践中的作法是有一定的比例对应关系的,即相应的事故责任对应相应比例的损害赔偿。一般来说 若负全部责任的,相应的损害旧偿比例为l00%;负主要责任的, 承担比例为60-9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比例为50%;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比例为10-4O%;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赔偿比例之和应等于l00%。每个责任等级所对应的赔偿百分比不是固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几方来确定。在责任方为两方的情况下,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赔偿比例是相对应的。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者为三方以上的, 除都负同等责任的应该平均承担外,其他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与承担的赔偿比例一致。如三方责任中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另外两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一般情况下,赔偿比例应以10%为递增、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