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1,见本栏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一文
2,见本栏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