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检验 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根据报案先后编号立案。之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保险人应派理赔员对现场进行查勘。查勘过程中,须做好现场的原始记录,并对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逐项予以记录。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 保险人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和单证的审查,确定自身的赔偿责任。为此,会先确定以下事项: ①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③审核保险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内。 ④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的行为。 ⑤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 ⑥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⑦审核赔案中是否存在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加害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加害人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从加害人处获取了赔偿。
如果经审核后,初步认定可能要赔付的,则继续理赔工作,对于不清楚的情况要继续查明。如果能够认定不应赔付的,则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赔,说清拒赔的理由,并记入拒赔案件登记簿。
(3)事故调查 在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案情可考虑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
(4)给付赔款 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即办理领款手续。被保险人在领款后签具赔款收据。
(5)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伤害原因属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赔偿后, 可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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