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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六 房屋纠纷
时间:2006-9-7 16:00:45    浏览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 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 (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迁安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 ;被动迁房屋的"住户迁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迁安置协议书";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 ;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您想详细了解,请参阅本网站诉讼指南之十四《时效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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