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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十三 执行——您权利的法律保障
时间:2006-9-7 15:47:49    浏览
 

  作为当事人,您必须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义务。如果您官司打赢了,对方当事人据不履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4、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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