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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时间:2006-6-29 17:00:12    浏览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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