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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申请再审
时间:2006-6-29 16:58:10    浏览
 
一、申诉

    申诉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的行为。申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审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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