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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轮胎生纠纷 买方要退货卖方索要磨损费
时间:2008-10-7 10:34:25    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姚某在扣除鉴定有质量问题轮胎款后,还应偿付原告某橡胶公司货款及有质量问题轮胎的花纹磨损费共计9320元。  

    原告系某轮胎在吉安市的总经销商。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轮胎,货款累计欠原告25686元。“三包”期内,被告退回轮胎15条,经双方指定的上海某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这些轮胎存在制造质量问题,原告应予理赔。同时亦认定被告应支付轮胎磨损费9370元。双方就理赔标准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被告即提出了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果载重汽车轮胎胎面花纹磨损超过2mm,则制造方或者销售方可酌情向使用方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上海某鉴定机构鉴定具有鉴定资格,其鉴定应予认定,故原告理应在扣除磨损费后向被告理赔鉴定有问题的轮胎款,在与被告所欠货款相品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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