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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酿发事故 公路管理摊上责任
时间:2008-9-12 11:31:57    浏览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改装农用车进入高速路发生车辆追尾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高速路经营管理者赔偿受害人家属43万余元。

   2007年5月16日,吴某驾驶一辆由农用车改装而成的货车从周口进入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至大广高速281公里处时,一辆起亚牌商务车从后边高速驶来,撞到该农用车尾部,发生追尾事故,该商务车驾驶人唐某与乘车人董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周口市交警支队处理,认定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唐某、董某近亲属及商务车车主依法起诉要求吴某和该高速公路管理者某高速公司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某高速公司作为该高速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让吴某驾驶改装的农用车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鉴于吴某事故发生后已同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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