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下达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机场交警支队、企业交警大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有关数据,从2006年5月1日零时至2007年4月30日24:00时,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特此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244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09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23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142元/年
三、伙食补助费 12元/人天
四、食宿费 30元/人天
五、护工工资 30元/人天
六、职工月平均工资 1386元
七、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10676元
(二)采矿业 15458元
(三)制造业 15533元
(四)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21190元
(五)建筑业 12860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 16399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0895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13769元
(九)食宿、餐饮业 11382元
(十)金融、保险业 32578元
(十一)房地产业 1485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645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业2258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65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它报务业 13530元
(十六)教育业 1675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9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265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9940元
以上三、四、五项有关数据由于市统计局未提供,各单位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原则上按原公布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