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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07-6-22 16:16:43    浏览
 
  根据200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等规定,确定2007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4283元;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054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794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3829元;
  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2274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分行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为:
  农林牧渔业每年为17975元;
  采矿业每年为34097元;
  制造业每年为24354元;
  电气、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每年为53764元;
  建筑业为每年306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每年为34260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年为40591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每年为22677元;
  住宿和餐饮业每年为15424元;
  金融业每年为49810元;
  房地产业每年为2418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每年为15810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每年为414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每年为22215元;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每年为14863元;
  教育每年为28752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每年为2895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每年为2834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每年为30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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