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