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如果将导致铁饭碗,按道理企业就不能与职工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没有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做例外规定,如果非要将二者区别开来,就是《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上述规定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作者: 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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