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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满12分考试须知
时间:2008-5-12 14:53:43    浏览
 

必备手续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教青合格证》。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12分的,在接受七日教育后,从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3、手续合格,当日受理,当日约考;考试合格的,3个工作日清除记分分值。

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相关手续——受理窗口审核记分情况——受理申请——科目一约考——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分值。

记满12分考试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在该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4、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5、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7、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注:以上业务需本人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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